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普通高职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指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各系部、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学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部等部门组成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十条 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能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
(一)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二)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
(三)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条件学生应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加盖鲜章)。
第十一条 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能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
(二)家庭成员因患有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条件学生应提供相应的父母下岗证明、家庭成员患病证明或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加盖鲜章)。
第十二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遭遇重大疾病或单亲家庭且来之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以上条件学生应提供相应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优抚家庭子女证件或当地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并加盖当地政府(扶贫办或民政局)鲜章。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或高配置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五)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六)经常出入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九)有其他高消费行为、奢侈消费行为或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等)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按期完成。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年春季学期放假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第十六条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后并加盖公章(民政局、民政办公室、人民政府、乡镇或街道一级的章即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的家庭经济情况都需要重新认定。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9月10日之前提交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辅导员(班主任)处;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9月15日前负责《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困难材料,按照本办法,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依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统计后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第二十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当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经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待公示无误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认真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决定,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实属的,应及时向复议提出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复核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反馈各系部认定工作组,以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出资助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要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并分派专人负责管理。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以及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贫困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及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四)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须的贵重物品者;
(五)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者(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六)有师生多次反映具有与其特(贫)困生身份不符合行为且查证属实者;
(七)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特(贫)困生的行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