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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08-31    浏览:次    来源:学生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财教[2007]92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和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249号)文件精神,为激励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订以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的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学校根据各系部情况分配名额。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具体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我校每年评审名额以下达名额指标为准,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第二章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学院正式录取在册的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职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有非常突出的表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者优先);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恶意拖欠学费情形,每学期操行分优秀,达95分(含)以上;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无补考记录,具体要求:

1、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90分(含)以上并且各科成绩85分(含)以上,体育分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4、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或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单科竞赛奖励者优先;

(七)本次评选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学院正式录取在册的全日制在校高职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恶意拖欠学费情形,每学期操行分优秀,达90分(含)以上;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具体要求;

1、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80分(含)以上,考查、实验(习)成绩优秀;体育成绩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七)家庭经济困难,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八)当年未获评国家奖学金者。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学院正式录取在册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无补考记录;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院活动。

(八)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91日起受理申请,当年101日前评审完毕。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按各自申请类别分别领取并详细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上一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系部排名;

2、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班级初审申报。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本办法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班级推荐人选,经3天公示后,对符合条件者签署班级意见上报各院(系)。

(三)院(系)复审、统计。院(系)对班级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审核,经3天公示后,各院(系)签字盖章,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公示、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审核通过的申报学生进行汇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及时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并建立国家奖学金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储蓄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获国家奖学金学生档案,并在网上发布,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学生毕业时,其获国家奖学金情况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还将报院党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及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院系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2、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助学金和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严格按上述程序组织评审的,由学院根据相关制度给予考核处理;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学期及学年度职工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者或提供虚假材料者,除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