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管制度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管制度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09-18    浏览:次    来源:学生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院对学生违纪处理等学生管理行为的监管,规范我院学生校内申述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审查学生的申述并作出明确的申述复查决定。

第三条 在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对学院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本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申委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院申委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申委会工作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由学院纪检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章 机构建设、职责

第六条 学院申委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工作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计711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申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学院学生申诉;

()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对学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院申委会提出申诉。

()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对学生本人做出退学处理的;

()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述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申诉人对学院申委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申委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院申委会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述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系部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院申委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委会受理范围的。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申委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或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申委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院申委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院申委会35人组成,由学院申委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学院申委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学院申委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院申委会对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申委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公告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院申委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院申委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申委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五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申委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委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与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与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完成听证报告交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